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
China Association For Sports Law(CA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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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5 来源:责任编辑:m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充分发挥会员在繁荣体育法学研究中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三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体育工作者以及其他各界人士,均可由本人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体育法律相关工作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第四条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并填写《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与本会研究领域相关,有三名以上本会个人会员、合法设立的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组织,均可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第六条 团体会员入会须填写《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证由本会制作并发放。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和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获取本会的学术、科研信息及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科研成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以本会名义从事相关活动须经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十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实行公告制度。每年在本会网站公告入会和退会会员的姓名、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的档案资料实行纸质文档和数据库系统管理。相关信息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会员个人基本情况有变更或有新的学术研究成果的,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本会。

第十三条 本会充分利用网站、书刊、音像资料等手段,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对会员的学术研究成果,本会将择优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一)不执行本会决议,不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通知一年内不缴纳的。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八条 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将会员证上交本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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