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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5 来源:责任编辑:m
第一条 为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推动和发展体育法学研究,依据《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以推进体育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为目标,服务本会中心任务和体育法治建设。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为所在学科和领域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研究能力。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或换届工作小组提名,本会理事会聘任,任期五年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缺额时,按程序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时,可以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履行职责时,本会理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体育法学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
(二)参与组织体育法学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期中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三)参与组织评选优秀体育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
(四)对本会的体育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本会领导机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五)参与本会重大体育法学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
(六)承担本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七)指导专业委员会或学术研究小组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八)承担本会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加强对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加强与中国法学会其他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和参与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本会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必要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委员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学术委员会遇有需要表决的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由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经同意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表决事项时可视为出席有效人数。委员在任期内,连续三次不能到会,视为不宜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应由本会理事会确认并进行改选。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间的沟通联系,承办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本规则由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会长办公会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