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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6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 责任编辑:编辑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增设体育仲裁专章,为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依据《体育法》关于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的规定,体育总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多位体育学、法学专家多轮修改完善,制定并公布《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社部、贸促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建议200多条,体育总局对上述意见建议逐条进行分析研究,符合体育工作实际和法律专业要求的全部予以采纳,并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得内容更加严谨、规范。《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的制订,是贯彻实施《体育法》,高起点构建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有效衔接各种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

一、制定《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的重要意义

《组织规则》对体育仲裁委员会基本构架、运行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规定,在构建体育仲裁治理体系、规范仲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是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指引。《仲裁规则》直接规范仲裁活动,联通各种体育纠纷救济方式,规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担负着化解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尽快建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尽早实施体育仲裁制度,推动体育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助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二、制定依据

《体育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组织规则》《仲裁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维护体育发展良好秩序创造制度基础。重点把握了以下基本思路:

(一)以我国体育改革发展为基础,体现中国体育仲裁特色。体育纠纷解决不仅关系到各类体育主体权益保障,也是我国体育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的重要支撑。《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紧扣我国体育治理实际情况,推动构建现代化体育仲裁制度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治理结构;把握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求,借鉴民商事仲裁规则体例,合理安排具体仲裁规范;结合我国仲裁制度的实际,坚持体育仲裁与司法监督、保障相适应,实现体育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衔接。

(二)以专业、即时为特性,回应体育纠纷解决需求。体育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时效性,需要明确、详实的规定。《组织规则》《仲裁规则》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职责事项,从制度上保障体育仲裁的鲜明特色;明晰仲裁员任职条件,兼顾体育和法律专业经验,优化仲裁庭人员结构;设立专门的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强化体育仲裁的专业性;合理确定仲裁庭的裁决期限,确保体育仲裁的时效性;规定仲裁员培训与考核标准;完善适用于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的特别程序。

(三)以保持独立性为原则,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相衔接。体育仲裁的核心在于独立性,这也是未来体育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要。《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积极汲取国际上的相关有益经验,在保障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广泛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通过对仲裁员选聘、仲裁活动的明确规定,强调体育仲裁的独立性,强调“一裁终局”的裁决效力;高度关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确保体育仲裁规则不违反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要求;着力推动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的对接,促进提升我国体育仲裁裁决的国际影响力。

四、《组织规则》《仲裁规则》主要内容

(一)《组织规则》主要内容

《组织规则》共527条,分别为总则、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章规定《组织规则》的制定目的与制定依据,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运行等基础性内容;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总局依法设立,其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2.“体育仲裁委员会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与原则、职责范围、议事规则、经费来源等事项;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体育仲裁委员会可设置专门委员会;明确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3.“仲裁员章规定仲裁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仲裁员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任,聘期一般为四年,独立处理体育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培训和考核标准;仲裁员有义务参加聘前培训和履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4.“监督管理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强调不得干预具体案件;列举解聘仲裁员的情形和仲裁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并明确了办案辅助人员的履职要求和工作纪律。

5.“附则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对外交流的互惠原则和《组织规则》的施行日期。

(二)《仲裁规则》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共878条,分别为总则、受案依据和管辖权、申请和受理、仲裁庭、审理、决定和裁决、特别程序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章规定基础性、原则性内容。明确北京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与仲裁地,便利集中受理案件;严格遵守《体育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明确体育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要求体育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名册,并可针对纠纷的类型设立专门仲裁员名册;要求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阐明送达方式与期限计算,以便减少争议、提高效率。

2.“受案依据和管辖权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与管辖权。借鉴国内民商事仲裁实践经验,明确仲裁协议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意思表示,确定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以现实需求为导向,将体育赛事报名表、参赛协议或竞赛规程中的体育仲裁条款作为申请体育仲裁的依据;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避免因管辖权争议造成不必要迟延。

3.“申请和受理章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与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允许体育仲裁委员会自行判断体育组织内部救济是否及时,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及时的情况下受理案件,保护当事人权益;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

4.“仲裁庭章规定仲裁庭组成人数、组成方式、组庭通知以及仲裁员披露义务、回避、仲裁员替换等事项。要求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必须有来源于《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且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仲裁员。

5.“审理章规定审理方式、不公开审理原则、缺席审理、举证责任、调解与和解等内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明确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原则,以及允许公开的例外情形;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保障运动员权利,对因不服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处理决定申请仲裁的案件,由上述主体对其处理决定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6.“决定和裁决章规定作出决定和裁决的方式与期限、部分裁决与中间裁决、裁决的效力和履行、裁决书的补正与补充裁决、重新仲裁等内容。着眼体育纠纷解决的客观需要,仲裁庭可以依据体育组织自治规则作出裁决;要求体育组织必须执行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与裁决,规定体育仲裁一裁终局,强调体育仲裁裁决的效力。

7.“特别程序章规定适用于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仲裁活动的特别程序,在保障当事人仲裁权利的前提下,补充、调整常规程序,提高仲裁效率。明确适用特别程序的纠纷范围;应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邀请,体育仲裁委员会可设立《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允许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简化仲裁庭组成方式,由主任直接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时应立即提出回避;授权主任可合并有关联的待决案件;仲裁庭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组织仲裁程序;依据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8.“附则章规定其他附属事项。明确临时措施的具体程序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将中文确定为仲裁语言,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英文为仲裁语言;规定当事人应当缴纳仲裁费用;规定自然日和工作日在本规则中的区别以及本规则的施行时间。

 

相关链接:

体育仲裁规则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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