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时间:2020-12-25 来源:责任编辑:m
(经2020年9月24日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24日中国法学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Sports Law(CASL)。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体育法学研究和体育法律实践的法律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团结、组织广大会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和法治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广泛深入开展体育法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体和体育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体育法学全面发展,为建设体育强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具体工作方面的领导,按照《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合法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会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分支学科研究会。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和法治的重要论述,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树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大局服务、为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和体育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成果的导向;
(三)督促会员不断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高素质的体育法学研究队伍;
(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体育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编辑出版体育法学刊物、书籍、资料,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体育法学学术信息,推广和应用体育法学研究成果;
(七)组织会员参与体育法律、法规、规章的研究、起草、修订、咨询论证调研等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八)组织开展对外体育法学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宣传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经验和成果,不断扩大我国体育法学的对外影响力;
(九)组织、参与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十)加强体育法学研究与体育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体育法学教育事业发展,培养体育法学、体育法律人才;扶植年轻体育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十一)反映会员的意见或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依法成立的与本会业务或学科领域相关的法学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按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会员以本会名义从事相关活动须经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特殊情况,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履行入会程序后成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1/2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理事候选人须征得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策;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本条第(六)项中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有相当影响力。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理事会职权,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深;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
(四)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相应工作经验、研究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主要负责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议成员2/3以上决定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可以通过通讯方式或“部分面商+部分通讯”方式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对本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提出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有关事项;
(四)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处理本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在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设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同意,本会设立分支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人选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委员从理事中产生。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使用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XX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提前制定年度计划,报秘书处审核,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执行。需要临时调整计划的,应报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研究会工作的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研究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研究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托秘书处设立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备配齐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结合研究会工作实际,夯实党支部工作基础。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坚持党的建设和研究会工作同步谋划、同步推进,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研究会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党支部严格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结合研究会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章 本会的换届
第四十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无法召集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召集换届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由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本会须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批复同意后交付选举。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理事会选举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得票数确定,并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半数。
第四十四条 届中增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和理事会成员,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委员组成,由会长办公会议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为所在学科和领域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研究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体育法学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
二、参与组织重大体育法学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期中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三、参与组织评选优秀体育法学人才和优秀体育法学成果;
四、对本会的体育法学研究和体育法学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本会领导机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五、参与本会重大体育法学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
六、承担本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七、指导专业委员会或学术研究小组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八、承担本会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和单位间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法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由中国法学会决定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