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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5 来源:责任编辑:m
第一条 为了推动体育法学研究的创新、发展和繁荣,彰显与传播体育法学领域的学术智慧和法治理念,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举办学术论坛(以下简称“学术论坛”)。为了推动和规范学术论坛的发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论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服务于本会中心任务和体育法治建设。
第三条 学术论坛为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高层次论坛, 通过学术讲座、高端论坛、专题论坛、理论与实践对话论坛、交叉学科发展论坛等形式,以体育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题,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布局,旨在打造高规格、高水准、高影响力的精品论坛。
第四条 学术论坛由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主办,学术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可以与下列机构、组织联合主办学术论坛。
(一)中国法学会其他学术团体;
(二)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五)国际体育组织和体育协会;
(六)港澳台体育组织和体育协会。
除上述机构、组织外,如有特殊需要,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可以与其他主体联合主办学术论坛,但须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条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企业等承办学术论坛。
第七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国际论坛、港澳台论坛等的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等,均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
第八条 根据需要,学术论坛可以评选优秀论文。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评选、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需将评选方案和评选结果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备。
第九条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支持各级各类主体开展旨在体育法学交流、体育法学研究的学术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
以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义参加上述学术活动的,须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参加上述其他相关活动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在上一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学术论坛计划。会员及相关单位可以提出选题方案。有意向联合主办、承办学术论坛的单位,应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办会申请。
学术委员会将学术论坛年度计划报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术论坛计划实施中遇有增加、减少、变更(主要包括:论坛名称、办会单位、办会时间、办会地点、参加人员)等情形需要调整论坛计划的,需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术论坛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学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报告。
学术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学术论坛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并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