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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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6 来源:《腾讯网》 责任编辑:编辑1

清华大学法学院 田思源


一、体育产业为何独立成章?

去年10月份初次审议修订稿的时候,体育产业专章的问题再次被讨论。新的意见是,虽然体育产业的内容可能和其他产业有交叉,彼此的界限不一定明晰,但还是应该借助修法的机会,去表达对体育产业的重视程度。而单独成章就是重视的体现,可以先对体育产业搭建一些框架性、原则性、诠释性的总体规定,未来再结合实践中体育产业的深入发展,展开更多立法完善工作。最终体育产业还是被设为专章。

二、立法对体育产业的鼓励作用如何体现?

新修订《体育法》中,“总则”章节的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这是一条有关体育产业的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再设置了体育产业专章,一共有八条。由于新修订《体育法》明年11日才开始实施,所以现在暂时还没有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等方面的跟进。而行政主管部门会考虑,是不是在新修订《体育法》的基础上,以其为依据制定一些更详细的体育产业促进条例,或者采取进一步的立法,把体育产业的权利义务关系梳理得更明晰、明确。

三、为何强调体育的公共服务属性?

公共服务属性一定要强调,因为这本来在体育产业中就占据了比较大的范围。目前认定的体育产业范围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体育制造业,就是刚才说的运动服、运动装备生产等。另一类是体育服务业,我们现在常说的体育+,包括体育+ 旅游、体育+养老、体育+ 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协调发展,都属于这个范畴。我们接触到的许多体育服务的内容,也是有公共服务属性的。典型如校外体育培训,起到一个青少年体育发展的补充作用。强调公共服务属性,也是为国家对体育产业发展提供的支持做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因为体育具有公共服务属性,所以体育产业发展能得到这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支持。

四、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为何下沉到县级?

我们常说“协调发展”,在体育领域里面,协调发展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是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第二个是政府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第三个是不同地区之间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的问题,涉及到第二种协调。体育产业是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能解决就业,又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这个意义下,将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下沉到县一级,有助于发挥县一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关的发展规划也更有针对性。因为体育产业的规模有大有小,县一级政府会更了解自身实际情况,从而考虑制定一个什么样的政策、扶持或引入什么样的项目,使得体育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等方面,能发挥更好的效果。

五、“法律责任”章为何未提及体育产业?

体育产业的相关权利,也是要立法保护的。但是我们需要不断实践、不断观察体育产业的发展,才能更有把握地拿捏好条文的内容。如果我们现在就把一些条文写得太具体,可能会引起争议,例如被批评法律责任限制了体育方面的市场性行为。体育产业的相关立法,既要保护市场上权利人的权利,又不能让法律过度干预或限制市场的竞争和发展。现在我们可能还不能够很明确地判断这个度。所以在新修订《体育法》中,不同部分长出来的“牙齿”的“锋利”程度不同。相对来说体育产业的发展还不够成熟,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就暂时未能明确地落实。

 

(本文节选自:《腾讯网》202207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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