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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01 来源:《体育科学》 责任编辑:编辑1
清华大学法学院 田思源
摘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过程,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体育法》修改充分体现了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强化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着力解决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保证全民健身基础性地位,实现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的法治保障作用。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和法治的重要论述为指引,紧密围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起草过程和文本的分析,论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体育法》修改的根本遵循之命题。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体育法》修改;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诠释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体现了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指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使我们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强调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科学指明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根本目的是用制度体系依法保障公民权益,实现人民的国家主体地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法治建设的共同价值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修改和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指引、评价、检验《体育法》修改成效的最终标准。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和法治的重要论述为指引,通过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起草过程和文本的分析,论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体育法》修改中的指导作用和具体实践。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作用
1.1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
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这“四个重要”是对新时代我国体育的价值功能、地位作用的战略定位,我们要从国家富强、社会进步、民族昌盛、人民幸福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代体育的重要性和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意义。
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进步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未来社会的本质特征,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等,2014)。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马克思等,1972)。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社会进步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和可能,人的全面发展是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得以实现的。
体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体育是以人为本的事业,体育的“体”就是“人”字和“本”字的合体。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是体育自身价值的内在追求,又是体育功能和作用的外部表现。体育是一种精神载体,是公民精神的塑造和体现,能够培养公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体育是一种“权利诉求”,每个人都应享有通过体育发展其个性的自由,以及发展和保持自身身体、心智和道德的力量的权利;体育是一种教育手段,可以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传承体育文化,弘扬体育精神,培育平等、竞争、公平、诚信的理念;体育是一种社会文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形成团结、协作、友善、尊重的社会氛围;体育是一种生活方式,创造积极、乐观、健康、愉悦、丰富的国民生活,加强人民身体素养,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体育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体育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民日报,2013,2014a,2016,2019a),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实现全民健身、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实现体育与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使体育成为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成为人文交流和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成为促进人类进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保障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体育法》修订草案在总则第二条体育工作方针中增加规定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容。此外,总则增加规定的“每年8月8日为国家体育节”,对弘扬体育精神,传播体育文化,普及体育运动,倡导健康、文明、快乐的生活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1.2 强化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
现行《体育法》对公民体育权利重视尚待加强,条款规定不多,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有待完善。公民体育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是影响《体育法》实施效果的一个主要方面,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是本次《体育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动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体育法》修改集中体现了对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理念,强化了公民体育权利实现的各项保障措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体育法》修改中的重要落实。平等参与权与特别保障。《体育法》在总则第五条规定了“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但并没有规定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公民如果没有体育活动的参与权,就不存在特殊主体在体育活动中的特别保障问题。特别保障是以参与权为前提的,而参与权又必须以平等权为基础,特别保障也是对“实质平等”的实现。所以,《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五条首先增加规定了平等参与权,即“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其次进一步在特别保障的规定上,将原规定的“青年、少年、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扩大了特别保障的主体范围,将原规定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修改为“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从“体育活动”到“体育活动的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认识和理念上的进步,同时该内容也与平等参与权相契合。此外,在其他章节中也有平等参与权的规定,如“学校应当为特殊体质的学生开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课”(《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幼儿园应当“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等。
健身权与健康权。关于健身权,《全民健身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体育法》的修改主要是突出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地位,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方针,关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所以,《体育法》修订草案并未规定健身权、健康权,而是将健身权与健康权所蕴含的内容融于具体条款的规定中。
体育发展权。体育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体育发展权是体育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体育在青少年全面发展中的意义尤为重要,所以,《体育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第二十三条“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的内容。
运动员权利。运动员是体育活动的重要主体,根据运动员权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规定运动员的权利,是本次修法的一个亮点。《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了“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选择注册与交流等权利”。此外,根据《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建立体育保险制度,通过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等,保护运动员的健康和安全。对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和高危体育赛事活动规定了相应的保险义务。救济权。由调解、复议、诉讼、仲裁等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体育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中,体育仲裁具有其特殊性,体育法学界、实务界强烈呼吁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体育法》修订草案专章增设了“体育仲裁”,规定了体育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范围、仲裁组织及仲裁员、仲裁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仲裁裁决及其效力等,旨在建立我国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也为当事人提供了通过体育仲裁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渠道。
1.3 解决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这是对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二者关系的深刻认识,更加凸显了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价值目标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要求也更高,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新时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在我国,城市和乡村、内陆和边疆、沿海和革命老区、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等,体育事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尚需进一步落实。这就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更加平衡、更为充分的体育发展,满足人民通过体育追求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实现体育发展为了人民,体育发展依靠人民,体育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共享发展理念,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为此,《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条新增“促进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的规定,将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修改为“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并在“全民健身”章增加了“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的全民健身工作方针的内容。
1.4 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将其与国家前途、民族希望、中国梦联系在一起,指出“没有青少年健康成长,国家就没有远大发展”(人民日报,2017),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终将在一代代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少年强则国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希望广大少年儿童刻苦学习知识,坚定理想信念,磨炼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刻准备着(人民日报,2020)。青少年的全面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是青少年全面发展的主要内容。青少年的全面发展既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动手能力,也包括身体健康、体魄强壮、体育精神(人民日报,2014b)。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这是青少年全面发展的核心内容和目标定位。
为了依法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体育法》修改将青少年体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学校体育”章中增加一条学校体育工作方针,规定“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将《体育法》第十七条“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修改为“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学前教育的内容,要求“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户外活动场地和体育游戏材料,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此外,对于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学校体育督导、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也都新设条款予以规定。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
2.1 对体育强国建设作出原则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体育强国建设,深刻指出,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作为发展体育事业的主体,把满足人民健身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加快体育强国建设,就要把握体育强国梦与中国梦息息相关的定位,把体育事业融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大格局中去谋划。我们每个人的梦想、体育强国梦都与中国梦紧密相连(人民日报,2014c)。2019年颁布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到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国。人民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体育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居于世界前列,体育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体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体育强国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体育强国建设需要法治的保障,推动体育强国建设应当成为《体育法》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体育法》修改中,第一条增加了“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的立法目的,反映和体现了体育事业发展的国家战略要求。同时删除了“提高体育运动水平”的内容,因为“体育强国建设”的内涵包括了“提高体育运动水平”的要求。
2.2 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体育改革,更新体育理念,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这是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我们要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弘扬体育道德风尚,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人民日报,2019b)。《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条新增“促进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的同时,删除了“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的规定,所以该条款也可以理解为是将“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修改为“促进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这一修改既体现了解决体育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要求,同时也包含了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等“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的要求。“协调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方法和手段。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作为体育强国建设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三个主要领域,共同助力体育强国梦的实现。
2.3 保证全民健身的基础性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重视群众体育,强调其在体育强国建设和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体育强国的根本在于开展广泛的群众性体育活动,让人民群众都参与进来,让人民群众都享有体育运动的权益,让人民群众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达到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更好发挥群众性体育在厚植体育基础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日报,2016)。全民健身的基础性作用是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前提,保证全民健身的基础性地位,更好地实现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是《体育法》修改重点关注的问题。《体育法》中有群众体育、社会体育、全民健身等不同概念的使用,《体育法》修改尽可能将其统一于“全民健身”的表述上,并将“社会体育”章改为“全民健身”章。《体育法》第二条明确了国家体育工作方针,该规定在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关系上,强调“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法》修改对上述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没有改变。
现行《体育法》在制定和审议过程中,起初并没有关于以全民健身为基础的规定。1995年6月23日,前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体育方针是“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体育法(草案)》第二条)(中国人大网,1995a)。会议对《体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体育法(草案)》进行了审议。1995年8月23日,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叔文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体育法(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但同时提出了对《体育法(草案)》第二条的修改意见,指出“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委员以及地方、专家提出我国的体育方针应以群众体育为基础,这是体育工作的基本点,在群众体育普及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提高体育的水平。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在体育工作中,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全面发展’”(《体育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中国人大网,1995b)。8月28日,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本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对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和体育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针对《体育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条进一步指出修改意见,指出“有的委员提出,全民健身工作是体育工作的基础,体育方针应当有所体现”。经过反复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中国人大网,1995c)。该建议在次日(1995年8月29日)通过的《体育法》第二条中得到采纳。通过对《体育法》审议过程的梳理发现,关于我国体育工作方针的规定从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到“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全面发展”,再到“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的立法演变过程,突出强调了全民健身的基础性地位。
发展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体育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我国体育发展的战略重点,但实际工作中常有忽视全民健身基础性地位的情况。无论是对《体育法》制定过程的历史考察,还是对我国体育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的现实判断,抑或是对体育未来发展价值取向的预期愿景,均要坚持全民健身基础性地位不动摇。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都必须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对此,《体育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在总则中规定了“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五条),并增加了一条关于体育活动原则的规定,即“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遵守规则、诚实守信、尊重科学、保障安全的原则”(《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九条)。在“全民健身”章中,强化政府在全民健身中的工作职责,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民健身计划实施评估制度,确定社区组织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十六、二十条)。在“保障条件”章中更是侧重于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公民健身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各种条件,规定“国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提高体育公共服务水平”(《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新增或细化有关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开放、利用、保护、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七至七十二条),使保障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便于落实。
2.4 加大反兴奋剂力度,保障竞技体育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进一步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把竞技体育搞得更好、更快、更高、更强,提高在重大国际赛事中为国争光能力,有力带动群众体育发展(人民日报,2016)。竞技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体育精神、传播体育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的重要载体;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是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目标,是提升体育国际话语权的重要途径;竞技体育运动成绩是为国争光能力的显性指标,是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带动群众体育发展的动力。
但在竞技体育发展中,违法使用兴奋剂影响了国家荣誉和形象,违反了法律和体育道德,破坏了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损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妨碍了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中国政府对使用兴奋剂持‘零容忍’态度,我提倡中国运动员哪怕不拿竞技场上的金牌,也一定要拿一个奥林匹克精神的金牌,拿一个遵纪守法的金牌,拿一个干净的金牌”(新华社,2019)。要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人民日报,2020)。为了推动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进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21年,新修订的《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将“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作为反兴奋剂工作方针予以规定,展示我国对兴奋剂“零容忍”的决心。
《体育法》修改势必要加大反兴奋剂力度,依法保障竞技体育健康发展,助推体育强国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为此,《体育法》修订草案新增“反兴奋剂”章。在充分考虑与《反兴奋剂条例》衔接的基础上,《体育法》修订草案首先明确了国家对反兴奋剂的态度,“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其次强调了反兴奋剂的国家责任,明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规范的职责,规定反兴奋剂制度和管理机制,通过建立防控和管理机制,发挥政府各部门协同治理的综合效能(《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九、五十条)。再次规定了依法接受兴奋剂检查的法定义务,“兴奋剂检查人员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和检测,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此外,还规定了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国际合作等内容。
2.5 发展体育产业,明确体育产业在《体育法》中的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体育消费需求(人民日报,2020)。体育产业的发展仅有目前的政策扶持是不够的,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推动和保障。《体育法》修订草案在总则新增第十条“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国家规范和发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等产业,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等融合发展”的规定,体现了国家支持和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积极态度。
体育产业在《体育法》中予以规定是一个崭新的命题,在《体育法》修改过程中对于如何定位体育产业曾有过多种尝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修改起草小组一直将“体育产业”作为新增加的单独一章予以立法设计。开始是设“体育产业”章,并将“职业体育”的内容包含其中;之后是将“职业体育”的内容从“体育产业”章中剥离,形成独立的“职业体育”章,与“体育产业”章并列;最后又将“职业体育”章取消,将职业体育的内容合并到竞技体育等章节中,但仍保留“体育产业”章。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面启动《体育法》修订工作后,修法工作专班对体育产业的立法问题几经讨论,征询各方意见,最后“体育产业”没有单独设章,而是在前述《体育法》总则中予以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将体育产业的有关内容融入其他相关章节中。如针对目前存在的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有待加强的问题,在《体育法》第三十四条体育赛事标志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等。
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全民健身实现全民健康
3.1 反映和体现国家健康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健康基础。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我们党对人民的郑重承诺(新华社,2016)。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健康中国作为国家战略,进一步确立了人民健康在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0年,促进全民健康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到2050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健康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党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的提出,为全民健康这一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重要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方向性指引。践行健康中国理念,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实现全民健康体育发展观是《体育法》修改的重要任务。为此,《体育法》修订草案在总则中增加规定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立法目的(《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一条),增加规定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体育工作方针(《体育法》修订草案二条),通过上述两项内容的规定,明确了体育在促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作用,反映和体现国家健康战略,实现体育与健康在《体育法》上的对接,为体育领域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促进全民健康体育发展观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3.2 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观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新华社,2016)。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要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在体育领域,全民健身与健康中国的关系最为密切,作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的全民健身,是实现国家健康战略和全民健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健康中国建设的有力支撑。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通过全民健身实现全民健康,是《体育法》修改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体育法》修改首先要突出全民健身的战略地位,明确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本方针,为此,将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修改为“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其次,《体育法》修改着力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保障,使相关措施能够真正落实。例如:1)在体育场地设施规划上,增加规定“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强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计划”(《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2)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上,鉴于居住小区是居民日常健身的主要场所,新增一条居住小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规定(《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3)在体育场地设施利用上,新增对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给予补助的规定;为了充分利用各类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全民健身的场地设施,缓解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不足问题,新增“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体育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九、七十条)。4)在体育场地设施保护上,对于拆除、改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对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设定了必要条件(《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5)在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和维护上,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
3.3 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开齐开足体育课,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新华社,201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2020年8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22年,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开齐开足体育课;学校体育工作制度机制更加健全,教学、训练、竞赛体系普遍建立;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明显提升。到2035年,多样化、现代化、高质量的学校体育体系基本形成。
青少年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础,《体育法》修改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为深化具有中国特色的体教融合发展,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1)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育的重要方面,《体育法》的修改在“学校体育”章中首先提出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强调“坚持体育和教育相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相协调”,将“体教融合”的理念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同时也明确了学校体育和青少年体育的关系(《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2)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学校等主体既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又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为此,《体育法》修订草案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提升学生体育素养,培养体育锻炼习惯。……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帮助和指导,并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3)为了保证开齐开足体育课,《体育法》修改强调不能侵占体育课时,特别是将体育成绩与学业考试挂钩,大大提高了体育科目的地位。将《体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修改为“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保证体育课时不被侵占。……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五、二十八条)。4)对学生每天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提出具体要求,将《体育法》第十九条“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修改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此外,在校内、校外体育活动的对接,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的设置,聘用优秀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等方面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4 结语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于《体育法》修改始终,《体育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过程。从人的全面发展、体育强国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等宏观层面,到公民体育权利的落实、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解决、全民健身基础性地位的保障、健康第一教育理念的实现等微观层面,都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国家、社会、个人三个维度,也可以诠释和解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体育法》修改中的指导意义和作用。“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秉持人民至上理念,践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体育法》修改的根据遵循和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