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时间:2021-11-01 来源:《体育科学》 责任编辑:编辑1
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兰 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修改已驶入快车道,各章节如何调整以匹配和引领现在乃至未来一段时间我国体育事业的高速发展是当前体育强国建设以及体育法治进步的重大问题。综合运用文献资料调研、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体育法》第二章“社会体育”部分修改的历史渊源与现实进路进行分析论证。研究认为,《体育法》“社会体育”章的修改,应当紧紧围绕新时代体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以加快体育强国建设为目标导向,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权利需求为核心内容,强化新时代全民健身战略的组织机制和法治保障,实现政策文件的衔接和法律文本的协调,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全民健身战略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重大措施以及全民健身的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把全民健身摆在建设现代化强国标志性事业的重要地位,科学规划、系统布局,让全民健身成为国家意志、人民意愿和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全民健身发展的新局面,开启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新征程。
关键词:体育法;社会体育;全民健身;群众体育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作为体育领域唯一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全面反映了党和国家的体育政策,规范和调整了我国基本的体育关系,是我国体育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在体育法体系和体育法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田思源,2019)。现行《体育法》自1995年8月29日颁布以来已历经26年,在这26年中,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均发生了深刻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体育改革的全面深化、全民健身事业的蓬勃发展、竞技体育的成绩斐然、体育产业的发展壮大,我国体育事业已经开启了建设世界体育强国的新征程。因此,《体育法》的修改工作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并正加速推进。2018年,《体育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9年,推动《体育法》修订纳入《体育强国建设纲要》;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修改《体育法》。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本研究对现行《体育法》第二章“社会体育”部分修改的历史渊源与现实进路进行分析论证。
1 《体育法》“社会体育”章修改的历史渊源和新时代意义
1.1 历史渊源
1.1.1 我国社会体育的法治化发展
社会体育是人们为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而自主参与的体育活动,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等特点,是促进国民素质提高、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建国等,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体育成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开启了社会体育法治化的建设进程。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要求“提倡国民体育”。1952年,毛泽东提出“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工作方针。同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成立,并相继发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它体育运动的通知》《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基层体育协会示范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体育工作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确认了体育事业和社会体育的法律地位。此后又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等。1995年在我国社会体育法治化发展历程中意义重大。1995年6月《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同年8月《体育法》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围绕《体育法》陆续制定了《中国成年人体质监测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彩票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规制度,社会体育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体育事业全面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飞速发展,伴随我国社会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相继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规范性文件,社会体育法治化进程加速推进。
1.1.2 我国《体育法》的制定历程
现行《体育法》的产生是我国社会体育法治化发展的产物和重要标志。如前所述,1995年之前相关体育政策与规章的发布实施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针,体育事业面对新的历史条件和要求,亟需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根据1982年《宪法》“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要求,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于1984年启动《体育法》立法准备工作,1988年正式成立《体育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高正谊等,1995)。1995年6月23日,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表示,制定《体育法》是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的需要,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扩大体育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需要,是保证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祁彪,2021)。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体育法》。《体育法》明确了我国社会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导向,即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明确了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的基本权利,并明确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使我国社会体育发展步入了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阶段,社会体育发展纳入了国家系统、长远的发展规划之中。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体育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体育法》的颁布也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真正开启了依法治体的发展历程。
1.2 新时代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一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随着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取得的辉煌成就,体育领域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社会体育亦步入法治化发展的历史新时期,而以《体育法》“社会体育”章修改为标志和统领的新时代社会体育的法治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历史性意义。
1.2.1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强国的现实需要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在体育强国建设的五大战略任务中,第一项任务就是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在体育强国建设的9项重大工程里,实施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工程、全民健身活动普及工程等均涉及社会体育建设。因此,针对体育强国建设的紧迫要求,适时对《体育法》“社会体育”章进行全面修改,颁布真正体现人民群众体育利益、紧密贴合社会体育发展需求,兼具战略性、前瞻性、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全面为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1.2.2 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实现全民健康的现实需要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沈阳会见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代表和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代表时指出,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关注和重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将健康工作置于国家长远发展和民族伟大复兴的整体中统筹谋划,全民健身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上升到国家战略的新高度。《“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均提出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因此,面对当前全民健身的战略任务,以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战略目标,《体育法》应当明确全民健身的战略地位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等重点措施,对全民健身的法律性质、整体布局、关键要素的供给和保障,以及构建更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更丰富多元的体育需求给予法律确认和保障。
1.2.3 实现依法治体的现实需要
体育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体育法》作为一部体育领域的根本性法律,是贯彻落实宪法对体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保障体育事业的规范发展、保障公民个人的体育权利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面对新时代的机遇和挑战,《体育法》应当持续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成果,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发展思路,明确体育在现代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体育事业发展的方针、任务与措施,厘清体育发展相关重大问题的逻辑关系和次序,对新时期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规范与保障。具体到“社会体育”章的修改,则应对国家、社会、个人等主体在发展体育事业以及参与体育活动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进行法律归置,以满足新时代实现依法治体的现实需要,以《体育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体和建设法治体育。
2 《体育法》“社会体育”章修改的概念辨析
现行《体育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体育”、第三章“学校体育”、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共计八大部分。在各章节的条文表述中,同时存在“社会体育”“全民健身”“群众性体育”等多个概念,对相关概念进行溯源和厘清应是第二章“社会体育”修改的理论前提。
2.1 群众体育
群众体育是人民大众在余暇时自愿参加的,以健身、健美、医疗、消遣、娱乐和社交为目的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卢元镇,2011)。一般而言,群众体育指的是与竞技体育相对的体育概念,其本质是广大社会成员在余暇时广泛开展的,以身体运动作为主要手段,对自己的身心进行改造,获得娱乐享受,提高健康水平,在身心健全属性上不断超越自我,并促进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进步的大规模社会实践活动。群众体育的特征显现为对象的广泛性、时间的业余性、形式的灵活性、项目的随意性、效益的社会性、活动的传统性;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体育、职工体育、农村体育、军队体育、民族传统体育、老年人体育、伤残人体育和其他体育,即凡“竞技体育”以外的内容,概称之为“群众体育”(国家体委群体司,1990)。群众体育是我国本土的独特概念,有着特殊的历史生成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成为我国体育工作的基本原则,群众体育受到广泛重视,“群众体育”这一概念逐渐从“群众性的体育运动”“群众体育运动”演变而来,其历史演进过程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凝聚全国人民的力量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而实现政治整合的需要,反映了新中国“体育事业一定要为人民服务,要为国防和国民健康的利益服务”的体育发展指导思想(伍绍祖,1999)。
2.2 社会体育
“社会体育”一词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兴起,与西方“大众体育”(sport for all)的词义大致相同。在我国,“社会体育”是与“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以全社会参与为特征,以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保持与增进健康为目的,以从幼儿到老年人为对象,以家庭、单位和社区活动空间,以各种身体练习为内容而展开的组织灵活、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吕树庭等,1996)。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体育”逐渐替代了“群众体育”的概念。具体而言,由于社会转型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大变革,群众体育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组织管理从纯粹政府行为向政府、团体、个人等多方协同的全社会行为转化;运作方式从非盈利的福利模式向福利、赢利和消费相结合模式转化;活动空间从单位向社区以及家庭、单位、社区三位一体的空间转化;追求目标上从单一向多元化目标转化(吕树庭等,1996)。同时,随着社会转型人们对体育认识日渐深入,体育的政治功能弱化而社会文化功能增强,“群众体育”的笼统提法逐渐被区分为学校体育、社会体育和军队体育。1995年,《体育法》从法律角度明确将体育划分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三大领域,“社会体育”自此成为我国法定词汇,指公民自觉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1996)。
2.3 全民健身
全民健身是指全体人民为了增强体质,采取不同的手段、方法,达到健身的目的。20世纪70年代后,对体育价值、功能等方面的认识变化极大促进了西方大众体育的发展,至1989年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布了大众体育发展计划,各国提高国民健康水平的努力逐渐成为有目标、有计划的健康体能促进计划(谭华,1996)。在我国,1995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20世纪末至2010年期间我国全民健身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予以明确要求,不仅标志着我国社会体育事业的新发展和新飞跃,同时也使全民健身这一更具形象化、更能表达广泛性和参与性的概念成为了群众体育和社会体育的代名词。当前,全民健身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事业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体育实践,是蕴含了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事业、全民健身战略、全民健身工程等诸多概念和内涵的集合词。全民健身的价值和功能也不仅限于民众的强身健体,更是包含积极向上、团结合作、崇尚规则和公平竞争,展现了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神以及和谐社会等理念的倡导。从其本身看,全民健身是指一种身体运动,但从更广泛的意义而言,它更是指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全面发展的巨大动力,一种推动社风和谐、邻里和顺、家庭和睦的独特有效的工具和手段,全民健身已被演化和延伸为中国特色的大众体育(李相如等,2008)。
3 《体育法》“社会体育”章修改的基本思路
3.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的十九大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提出的新思想新战略,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新时代体育工作的基本遵循。在对《体育法》“社会体育”章中相关内容进行全面修订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修法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的要求,坚持党对社会体育工作的领导,紧密结合新时期社会体育发展的条件和要求,站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高度来统筹和规划新时期社会体育工作的法治蓝图。
3.2 以加快体育强国建设为目标导向
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是新时代体育发展提出的崭新历史命题。体育强国是拥有多个维度的综合体,是指在社会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体育科教等重要领域均呈现出强劲的综合实力,体育整体发展水平位于世界前列(江健康,2012)。社会体育是体育强国建设的前提和基础。1974年8月8日,邓小平同志在接见我国参加亚运会的队伍时强调:“毛主席向来主张,体育方面主要是群众运动,就叫‘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就是群众性问题。当然,这就是广泛的群众体育运动。体委应该主要在这方面搞好。”因此,在《体育法》“社会体育”这一重要章节中,应围绕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尤其是围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的优化、重点人群体育活动以及全民健身智慧化的发展这六大建设要求,科学设置和全面规范社会体育的法治保障机制,确保体育强国建设目标如期完成。
3.3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权利需求为核心内容
体育是对人的身心发展的基本关怀,体育权利是通过体育锻炼和体育愉悦的手段来维护人的健康,并由此升华为理性的、维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的权利,是新时代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新时代我国体育改革发展的根本宗旨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体育强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不断推动公民体育权利发展、不断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实现的进程。当前,社会体育仍然存在着地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人群之间体育发展的不平衡,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不充分,体育促进全民健康作用发挥的不充分等问题,这也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体育权利享有的不均衡和权利实现的不充分。因此,“社会体育”章的修改,应当以保护和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权利需求为立法的核心内容,应当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针对实际问题实施立法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4 强化新时代全民健身战略的组织机制和法治保障
全民健身是国家发展体育运动之根本,它既是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也是实现全民健康的方法和手段,是体育强国、健康强国的前提和基础。2015年,联合国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其中明确要确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各年龄段人群的福祉。在我国,从2014年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至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倡导推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全民健身早已成为深植于中国人民心中的幸福工程、民生工程。因此,体育立法应探索确立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的有效机制,构建各方齐抓共管、协同发力的全民健身工作新格局,完善让人民满意的更高水平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明确国家、社会等主体在全民健身战略中的地位和职责,为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推进、人民健康水平的不断提升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促进全民健身战略向更加完善、美好的全民健康战略升级转型。3.5实现政策文件的衔接和法律文本的协调《体育法》从1995年颁布迄今,历经2009年和2016年两次修正。在此期间,随着体育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体育发展的根本性转变,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先后发布,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体育领域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截至2021年7月,已初步形成了包括1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34件部门规章、212件规范性文件、269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体育政策法规体系,我国体育事业进入了依法治体的新阶段(苟仲文,2019)。因此,在《体育法》“社会体育”章的修改起草过程中,必须注意与已经发布的诸如《全民健身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等政策法规文件内容的衔接,在立法规范、文字表述等方面应避免上位法和下位法以及同位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实现体育立法的和谐统一。同时在“社会体育”章修改的过程中也应注重其与《体育法》其他各章节的立法统一和协调。
4 《体育法》“社会体育”章修改的文本操作
1995年《体育法》第二章“社会体育”部分共设置了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共计7条发条,分别涉及:社会体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社会体育的基本任务和措施,各地方政府、基层组织职责,特殊体育项目、重点体育人群的法律保障。总体而言,本章内容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国家发展社会体育事业的基本思路,确立了社会体育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规范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个人在发展体育事业、参与体育活动中的义务和权利,对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社会体育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任务措施、功能作用等深刻转变,因此,“社会体育”章的修改应当紧扣当前形势和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于有效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健康中国的国家战略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4.1 “社会体育”章名修改为“全民健身”
全民健身是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标志。当前,社会体育发展主要围绕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普及全民健身运动这一核心内容而展开。首先,从社会体育的发展理念来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亲自谋划、全面推动体育的改革发展,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民健身对于推动中国体育事业发展、提升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作用,强调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是我国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应当充分认识体育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积极意义,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普及全民健身运动,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其次,从社会体育的发展规划上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体系,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已经成当前体育工作的目标和主线。如2016年10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全民健康作为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提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的战略任务;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2019年9月,《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大力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助力健康中国建设;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聚焦增强人民体质,健全促进全民健身制度性举措;2021年8月,《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提出促进全民健身高水平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和健康需求的五年目标和八项任务。此外,从立法语言来看,立法语言要讲求专业化与简明化的平衡,需兼顾职业化与大众化的目标群体。“法律应当被一切人理解”是立法者的追求,更是法律文本的应然状态。相对于社会体育的概念,全民健身显然更加聚焦,也更加形象、生动,易于被大众接受和理解。
4.2 明确全民健身的战略地位
现行《体育法》“社会体育”章第十条对社会体育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作出了阐述。如上述,第二章章名“社会体育”若修改为“全民健身”,则此条应重新表述,突出和确认全民健身的战略地位。全民健身的战略地位主要体现在:1)全民健身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和参与国际体育合作的程度,也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2)全民健身战略是建成体育强国的重要基础。全面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努力使人民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达到较高水平,是体育强国建设最重要和基础的战略任务,也是体育强国建设最显著和鲜明的特征。3)全民健身战略是建成健康中国首要前提。党的十九大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纳入国家发展基本方略,而建设健康中国必须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以全民健身服务国民健康,从而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因此,基于全民健身的重要战略地位以及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等政策法规文件关于全民健身的相关表述,第十条的修改建议文本如下:“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建立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民健身活动坚持自愿、多样、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
4.3 明确全民健身的任务措施
《体育法》“社会体育”章第十一条对社会体育的基本任务和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原条文表述为:“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以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六章第二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等相关规定,《体育法》第十一条可对全民健身战略的重点任务进一步明确,具体可表述为:“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出台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开展全民健身指导服务。”
4.4 明确全民健身的职责义务
《体育法》“社会体育”章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管理主体的职责进行了规范。具体而言,第十二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在支持和帮助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方面的职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工会等社会团体在组织和开展社会体育活动中的职责,如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竞赛等。在修改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厘清和明确全民健身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全民健身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1)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2)群团组织职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基层实际,组织开展体育活动。4)机关和单位职责: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4.5明确全民健身的公民权利对特殊体育项目和重点体育人群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以及第十六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对于第十五条内容,其设置似乎不能贴合本章的立法逻辑和体系,因此建议转至总则部分用以确认国家对传统体育项目保护的立法原则和态度。对于第十六条内容,总体而言略显单薄,不能体现国家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立法重视和保护,应予丰富和扩充。《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建议将此条表述纳入本章,新增一条以确认公民参与全民健身的权利。原第十六条即特殊人群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则可以扩展为: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应当推动农民、妇女等人群健身活动的开展。
5 结语
当前的《体育法》修改工作已驶入快车道,各章节部分如何修改以匹配和引领现在乃至未来一段时间我国体育事业的高速发展是体育强国建设以及体育法治进步的重大问题。作为具有鲜明行业特色和时代特征的体育领域根本大法,《体育法》应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行全面规范与保障,在增强人民体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高体育运动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体育法》第二章的修改,应紧紧围绕新时代体育发展的新形势新机遇,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以加快体育强国建设为目标导向,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权利需求为核心内容,强化新时代全民健身战略的组织机制和法治保障,实现相关政策文件的衔接和法律文本的协调,巩固我国社会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成果,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发展要求,尊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发展规律,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全民健身战略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重大措施以及全民健身的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把全民健身摆在建设现代化强国标志性事业的重要地位,科学规划、系统布局,让全民健身成为国家意志、人民意愿和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体育发展新局面,开启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