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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01 来源:《体育科学》 责任编辑:编辑1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 宋亨国 周爱光
摘 要:新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修改已经刻不容缓。学校体育修法循证分析应立足国家总体布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主线,形成系统的法律文本,为最终立法作出积极探索。首先,紧抓学校体育发展中的关键矛盾与问题,明确修法思路,筑牢修法的学理依据;其次,立足我国体育深化改革和《体育法》原法律条文,从多个维度确立学校体育修法总体框架;最后,充分吸纳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借鉴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经验,对学校体育法律条文展开循证分析——法律确证学校体育的地位、育人任务与目标,并通过调整基本体育法律关系细化各类主体的体育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是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26年来,《体育法》虽然发挥出了显著作用,但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无法有效解决体育领域中的突出法律问题,亟须进行修改。学校体育担负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应纳入国家法治框架优先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学校体育深化改革文件,形成了总体布局,这为学校体育修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本研究在梳理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学校体育基本法律问题展开学理分析,并充分吸纳西方国家优势经验,形成《体育法》学校体育法律修改文本。
1 《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修改的整体思路
《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修法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主线,并充分吸纳国外相关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40多年来,我国学校体育经过几轮深化改革,体制机制逐步健全,育人体系日趋完善。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学校体育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十分突出,其中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区域发展不平衡与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主要表现为资源供给不充分和制度供给不充分(季浏等,2019)。以发展视角看,这其中既有学校体育改革不彻底的遗留问题,也有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学校体育更高要求但各种资源和条件不能有效应对而出现的新矛盾。“依法治体”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确立了我国体育治理的法治方向。坚持问题为导向就是要厘清学校体育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矛盾,通过法制建设一体解决。依法治体日益深化背景下,学校体育修法应重点关注和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学校体育的法律定位,准确设置目标和任务;二是科学设计,夯实学校体育工作深化改革的资源和条件基础;三是结合新时期要求,合理拓展学校体育法律条款,尤其是重点要从体教融合、完善管理机制、运动伤害免责方面展开设计。
第二,以基本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为主线,筑牢学理依据。学校体育修法的关键是要统筹设计,聚焦基本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青少年体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包含多个阶段,涉及主体多样,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当前不论是从现实情况,还是立法选择看,本次进行“青少年体育修法”的条件尚待成熟。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育的关键环节和阶段,其聚焦于相关主体的基本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是广大学生切身体育利益和权益最为重要的法制屏障。马克思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95)。权利是含有义务的权利,义务也是含有权利的义务,二者处于统一体中,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或者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恶法”。论及法律本质,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定的存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2002)。马克思将权利自由视为法律的本质,突出强调了“法律为人存在”的基本属性,这为学校体育修法奠定了应然的学理基础——以保障和实现青少年学生的基本体育权利为中心和主线,紧紧围绕“受教育权”“发展权”“体育参与权”展开法律设计,即学校体育的修法不仅要明确保障“学生体育参与的自由”,而且还要突出学生体育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细化各方的法律义务。
第三,充分借鉴国外学校体育立法修法的经验。国外学校体育法治起步早,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综合看,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重视青少年体育发展,将其纳入基本权利体系,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障制度。其中,英国的学生体育权利保障机制具有代表性。2003—2010年,英国政府全面实施体育、学校体育和俱乐部网格化战略和青少年体育教育和运动战略,并以其为核心建立了涵盖体育教育、运动健康、终身体育等方面的权利运行机制(Jung et al.,2016);二是将学校体育视为相对独立的系统,注重多方协同建设。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依赖于家庭、学校、社区,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力量的协同实施,这意味着多方共同致力于建立长期的行为准则和目标体系(Suzuki,2017)。美国在家庭、社区、俱乐部等的社会支持过程中,联邦政府要求颁布实施针对性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以建立公平竞争、防止歧视、确保包容的良好环境,其中重点关注的对象是学生及学生运动员(Thomas,2012);三是采取多样的治理措施和手段。有国家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了比较有效的学校体育治理措施。美国多渠道拓展校际运动和竞赛,积极进行运动伤害干预;日本不断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建立了体育未来开拓会议报告制度,并从多个维度加大对社团的支持力度;加拿大依据《活跃加拿大》(Active Canada 20/20)国家战略,完善了学校体育治理框架,强化了学校、社区体育组织、俱乐部等的自主权等。
2 《体育法》“学校体育”章原条文的修改
2.1 学校体育定位、任务和目标的修改
原条文中对于学校体育的定位和目标的表述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体育法》首次明确了学校体育的定位和目标,为依法推进学校体育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是20多年来,我国学校体育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法律已经不能充分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当前应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从国家教育战略和体育战略视角全面审视其定位、任务和目标。
其一,学校体育定位统摄整个学校体育修法过程,应予以法律明确。原法条仅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严格意义上讲,这是一种法律义务规定,而不是法律定位。从法理上看,主体的“应当+行为”是法律义务的基本表述范式(张恒山,2007)。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学校教育发展的关键主体,其应当将学校体育纳入学校教育组成部分是总体设定的法律行为,是必须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原法条没有突出学校体育的定位,不能够充分体现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性和针对性。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教育的宗旨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从这里不难看出,学校教育是教育的核心,包含着德、智、体、美、劳的有机统一,其宗旨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公民。学校体育作为学校教育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日益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修法时应当确立这一法律定位。
其二,学校体育的目标和任务关乎人才培养,应清晰设定。原法条将学校体育的目标表述为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这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具有突出意义,确立了学校体育的多元价值功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学校教育和学校体育的目标进一步拓展,修法时应充分考量吸纳。2018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明确提出,教育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为确立学校体育目标提供了导向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规定,教育教学应当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该法将学校教育的目标落脚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为准确把握学校体育目标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学校体育与学校教育目标具有一致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从我国学校教育法制进程看,学校体育目标的确立也规定了所应承担的育人根本任务。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接受教育(体育教育)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应明确学校体育面向全体学生的义务范围和对象。很多国家的法律也都对学生的体育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美国的《教育法第九篇修正案》(Title IX)规定,所有学生都享有平等的体育权利(Perez,2019)。《波兰教育法》(Act of 7 September 1991 onthe Educational System)规定,学校教育要面向所有学生,学校体育的根本任务是采取多种育人形式和多样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均衡成长(Rejman,2017);另一方面,学校体育工作具有突出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要求,应予以法律明确,并增设任务条款。随着国家教育战略和体育战略的实施,学校体育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相关法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对学校教育(体育)工作的规范性和任务进行了规定,修法时应提炼吸纳。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学校体育工作应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也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培养运动习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学校体育的基本任务。
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建议将学校体育的定位、任务和目标条款修改为: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校体育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增强体质、锤炼意志、培养运动习惯、提升运动技术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2 开设体育课条款的修改
原条文对于开设体育课的表述为: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该规定明确了开设体育课是学校的一项法律义务,同时也保障了病残学生基本的体育需求,这为各类学校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依据。但是体育课作为学校体育的基础,是落实全员育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和途径,原法条的规定较为单一,不能充分体现权利本位。
第一,体育课是实现学生体育教育权利的基础,应明确保证体育课的数量和质量条款。现实情况看,我国各类学校体育课开设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中国青少年体育发展报告(2016)》显示,我国学校体育课程泛化,课外体育弱化,有组织的体育指导不足,6~19岁青少年不愿意参加体育运动的问题突出(刘扶民等,2017)。有国家通过立法对体育课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了规定。美国《儿童营养和WIC授权法》(The Child Nutrition and WICReauthorization Act)是第一部要求各州政府和学校确立体育活动和体育教育目标的立法,其核心内容是使每个孩子都享有均等的高质量体育教育(Buns et al.,2015)。为此,政府要求各州都要建立学校体育政策分类系统,并严格评估其体育课、校际竞赛等是否达到了学校体育质量标准(Mâsse et al.,2007)。2000年以来,德国学校体育进行了重大调整,确立了让所有学生都享有高质量体育教育的理念,教育模式也从单纯的体育教学发展为综合性的运动行为和运动能力教育,致力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社会融合和情感发展。对此,各州教育部门统筹对各类型学校的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进行了改革(Weichsel‐baum et al.,2012)。从上述情况看,接受高质量体育教育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保障体育课数量和质量是实现这一权利的关键。近年来,我国日益高度重视体育课的设置与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等都明确提出严格落实学校体育课程开设刚性要求,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综合看,学校体育修法在强化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突出保证体育课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升学考试制度是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关键,应将体育科目纳入升学考试条款。升学考试在我国引领各级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序衔接。一方面,我国还未建立起自主性的体育价值导向,仍然需要通过升学考试这一手段调控学校体育发展。尤其是高考具有牢固的公平制度基础,将体育科目纳入其中具有划时代意义;另一方面,将体育科目列为学生升学考试科目也能够发挥杠杆作用,即通过升学这一支点撬动和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向学校体育倾斜。近年来,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也对体育科目纳入升学考试进行了总体安排。《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规定:将体育科目纳入中考计分科目,科学确定并逐步提高分值;《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规定:改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在招生测试中增设体育项目。因此,法律的制定在确保高质量体育教育的基础上,应确立体育科目在我国整体升学考试制度中的地位,并充分考量各阶段升学的递进性和衔接性。虽然目前国家还未对体育科目纳入高考科目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律研制的延续性,以及法律适用空间的角度看,学校体育修法应对该条款给予前瞻性的设定。
第三,参加体育活动、接受体育教育是残疾学生的重要权利,应予以法律确证。保证残疾学生体育参与权和体育教育权是很多国际法律和国家法律的重要内容。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修订的《国际体育教育,体育活动与体育运动宪章》(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PhysicalEducation,Physical Activity and Sport)进一步强调了体育对于人类健康,尤其对于帮助残疾人、保护少年儿童,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积极作用(尚栩,2015)。该宪章将体育纳入残疾人健康权范畴,突出体育参与的平等性和公平性,着重从保障体育权益,反对兴奋剂和体育暴力,保护运动纯洁性等方面提出了措施。《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规定,消除一切残疾和性别歧视,各类组织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有意义的融入机会(Tiffany,2016)。美国《教育法第九篇修正案》也强调应尊重残疾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充分考虑残疾运动员的生理差异和体育竞赛能力(Christophel,2020)。从这些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使残疾学生融入社会是导向性立法理念,接受体育教育是他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残疾学生享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明确提出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对残疾学生的体育教学质量,保证每个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以上规定为设定残疾学生体育权利条款提供了依据。
据上分析,本研究建议将开设体育课条款修改为: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保证体育课的数量和质量,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科目,将体育科目列为学生升学考试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开设、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保证每位病残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
2.3 实施国家标准条款的修改
原条文对于实施国家标准的表述为: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一项重要制度,有效促进了学生体育参与水平的提升。但是从现实发展看,我国正在实施多项重要标准,原法条已经不能完全包含。同时,由于原条文中关于体育活动时间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逻辑割裂,故建议将其调整到课外体育活动条款中。
第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一项基本的体育制度,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的标准化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美国有14个州的法律将学生健康评估作为一项义务,其中加利福尼亚州和得克萨斯州不仅要求对健康进行评估,而且还规定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体育参与和体质健康数据库,以便定期筛查(Pate et al.,2013)。2011年,日本颁布了《体育基本法》,进一步确立了发展青少年体育的战略目标,其中将强化学校体育,提升学生体育参与水平和体质健康水平作为“体育立国”的重要举措(郭伟等,2016)。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提升学生体质健康纳入强国战略,我国在学校体育修法时,也应站在体育强国建设和健康中国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审视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提出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提出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明确健全体育锻炼制度,广泛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这些重要文件都为增设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条款提供了依据。
第二,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是促进青少年发展的重要途径,国家应鼓励实施,这充分体现出了立法修法的前瞻性。提升学生综合技能也是学校体育的主要目标之一,实施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有助于整合校内外优质资源,实现共治共享。近30年来,体育促进青少年发展的研究方兴未艾,各类全球性计划层出不穷。学界普遍认为,青少年通过系统的运动技能学习,能够促进社会责任担当,发展社交技能和生活技能,提升学业表现(Larson et al.,2006)。2006年,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举行的国家领导人峰会上提出了全球性的基于体育的青少年发展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全面提升青少年运动能力,使其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行为习惯(Perkins et al.,2007)。综合这些举措看,运动技能学习除了具有本源功能外,也具有突出的社会功能,能够有效促进青少年均衡发展。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进行推广,契合当前我国学校体育改革的总体设计,能够推动校内外资源衔接,确保学生每天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时间,不断提升运动技术水平。因此,在修法时应预留一定的适用空间。2017年,国家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体青字〔2017〕103号)也提出制定实施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大力推动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这为新增相关法律条款提供了依据。
据上分析,本研究建议将实施国家标准条款修改为: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国家鼓励实施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
2.4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与运动会条款的修改
原条文对于课外体育活动与运动会的表述为: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该条款内容明确,为拓展校园体育氛围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修改时,应进一步体现运动训练的科学性,并新增举行体育文化节的规定。
科学开展课余训练和竞赛是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基础,应予以高度重视。在美国,学校是培养和输送高水平运动员的主阵地,其中对学生体育竞赛权益的保障值得借鉴。美国《第十四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对校际体育运动开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将学生运动员的体育训练和竞赛视为关键利益关系,适用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保护条款(Maltz,2000)。近年来,我国提出了体教融合总体框架,这奠定了学校进一步科学开展训练和竞赛的制度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提出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提出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运动训练规律,科学安排训练计划,都强调了训练和竞赛的科学性要求。同时,体育文化节是进一步拓展校园体育文化氛围,吸引学生广泛参与的重要途径,也应将其视为提升学生体育参与水平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规定,学校每年要召开春、秋季运动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也规定,学校每年组织春、秋季综合性学生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
据上分析,本研究建议将课外体育活动与运动会条款修改为:国家应当完善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定期举办全国性学生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所辖区域的学生运动会。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科学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课外体育活动、训练和竞赛构成了学生课外体育的主要内容,故将原第十九条的体育活动时间条款吸纳进本条款。
2.5 配备和保障体育教师条款的修改
原条文对于配备和保障体育教师的表述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该条款对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体育教师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体育教师数量缺口大,质量也亟待提升,仅靠学校很难取得重大突破,故修法时应综合考虑政府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职责,一体进行设计。
第一,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的关键,应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配备充足体育教师的法律义务。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采取多种举措培养各类体育教师,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但缺口仍然很大,不能满足需要。《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8》数据显示,全国小学体育教师缺近35万人,中小学体育教师缺52万余人,结构性缺编矛盾突出。长远看,高质量体育师资培养任务还非常艰巨。英国、美国以政府主导开展体育教师队伍培养和培训的做法值得借鉴。2003年,英格兰颁布了《体育教师专业发展计划》(The National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chool Sport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Programme), 该计划由政府全额资助,主要目的是培养各类学校需要的体育教师,同时为现有老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该计划实施3年后,英格兰所有中小学的体育师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极大提升(Armour et al.,2003)。2015年,英国又颁布了《体育未来:一个充满活力的国家(2016—2021)》(Sporting Future:A New Strategy for an Active Nation)战略,其中将进一步优化中小学体育师资队伍、提升专业水平作为重要目标,要求到2020年完成英国所有学校体育教师的培训(UK Sport et al.,2016)。2000年,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联合多部门制定了新的国家体育教育标准,其中重点对12个年级的体育课程进行优先建设,为此采取了三项强制性措施:一是配置经过系统体能培训的合格体育教师;二是对现有小学体育教师进行专业培训;三是强化课堂评价和课程评价(其中贯穿体能测试)(Fergusonet al.,2007)。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协同培养体育教师是常规做法。近年来,我国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强化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多方主体的职责,明确规定应制定实施学校体育教师配备行动计划,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各类学校应建立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为体育教师或教练员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配备合格教师是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这些法律法规应提炼为学校的基本法律义务。
第二,岗位评价机制是建设高质量体育师资队伍的关键,应增设相关法律条款。从世界范围看,普遍对体育教师采用的是绩效综合评价。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日益注重体育教师综合性评价,主要指标包括:学生体育学习中的主导作用;注重个体的、有组织性的持续改进;通过学生最佳学习效果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领导能力;注重发展性评价,强调对教师专业发展的促进和提升(Sinel‐nikov,2009)。其中科学的主客观综合评价手段与方法值得借鉴。我国不断完善体育教师岗位评价制度,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以学生为本,注重对开展系统性体育学习的评价;采用新的方法,将学生体育技能学习效果纳入评价体系;立足体育教师自我发展,不断提升综合能力。近年来,《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完善体育教师岗位评价、绩效工资和考核评价机制、优化岗位结构、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等都进行了细化规定,应充分解读,提炼为法律条文。
据上分析,本研究建议将配备和保障体育教师条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配齐合格的体育教师。各类学校应当完善体育教师岗位评价机制,保障体育教师享有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各类学校应当建立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或教练员的制度。
2.6 保障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条款的修改
原条文对于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表述为: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该条为学校体育工作开展奠定了物质条件基础。在当前阶段,国家对各类学校分别制定了统一标准,因此规范性使用国家相关标准比较合适。同时,除了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外,学校体育工作也需要配置相应的设备,故也应增加。体育场地资源与条件是开展学校体育,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基础,这决定了其在学校体育修法中的优先地位。现实情况看,我国学校体育场地资源和条件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十分突出,很多边远地区学校的情况更为严峻。因此,在法律制定时应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保障其配置标准的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和设备。当然,这一条款突出了国家标准,主要反映出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为进一步提供高质量的体育教育和训练奠定基础。《教育法》明确规定,配备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是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负有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法律义务;同时也非常清晰地明确了侵占场地和设施的法律责任。这些是保障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重要法律基础。相关政策法规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举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规定,按照相关学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也都对各类学校配置体育设备进行了要求。这些政策文件为本条款修改提供了重要依据。
据上分析,本研究建议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条款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和设备。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2.7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条款的修改
原条文对于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表述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该条对促进学生体育参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方面,原法条中的体格健康检查制度已经与时代脱节,且也不属于学校体育的主要职责,应明确实施体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教育、体育和卫生部门加强学生体质监测趋于微观,不能充分体现学生体质健康国家主导的权威性,应修改为国家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另一方面,科学评价是施策的关键,建立多维度的体育评价机制对深化学校体育改革,提升学生体育参与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故应增设学生体育综合评价机制条款。整体情况看,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教育部发布的《2018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育与健康监测报告》显示,相较于2015年,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的身体情况整体发育较好,但仍然存在身体形态指数下降、肥胖率较高、睡眠不足、近视等问题。2021年,教育部发布的《第八次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有关情况介绍》显示,青少年整体体质健康情况有所改善,但近视、肥胖等问题,以及大学生体质下滑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美国在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和综合评价方面形成了优势经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重点是从健康教育、体育教育、学校环境、咨询服务、家庭与社区参与5个方面协同实施(CDC,2017);体育教育评价制度的关键是基于大样本的综合评价,主要指标包括学生体质健康、体育课质量、体育技能学习效果、体育活动模式、短期和长期运动健康益处(运动能力和社会适应)等(Ross et al.,1985)。近年来,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日益成为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为此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这为修改该条款奠定了基础。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规定,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作为构建学校体育评价机制的重要基础;《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强化学生体育评价(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等。据上分析,本研究建议将学生体质监控监测条款修改为:国家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学校应确保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客观真实,并不断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和学生体育综合评价机制。
3 《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新增条文
3.1 体教融合
体教融合的核心要义是充分发挥学校的重要作用,完善我国竞技体育制度,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修法时应予以明确。整体看,美国的体教融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完善的学校竞赛融合制度值得借鉴。在美国,几乎所有青少年竞技体育都融入了学校体系中,其与高中体育深度融合,并作为校际运动竞赛的主要形式被纳入高等教育系统,这一模式为运动员提供了多层次教育的机会,同时也为他们在日益激烈的国际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奠定了科学训练基础(Thornton,2010)。美国的体教融合制度基于广泛的体育参与,突出学校培养精英运动员的重要作用,将体育、教育、赛事(包括职业赛事)、俱乐部等各领域优质资源充分融合,不仅为有天赋的年轻人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同时也建立了他们能够接受系统教育的平台,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学训矛盾和退役就业矛盾。我国近年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法规,对体教融合进行总体布局,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设要求:一是以青少年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体育和教育改革;二是立足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三是实现体育和教育系统中“体”与“教”优势资源的有机融合;四是需要多部门的协同推进(周爱光,2021)。体教融合是我国完善体育体制的一次创新,能够有效解决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相互脱节的突出问题,在修法时,应着重从确立协同治理理念、打破壁垒、构建工作协调机制等方面综合考量。一方面,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应以各级各类学校为载体,明确体育(竞技运动)与教育合一的主要任务清单,健全工作衔接机制与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赋权各级各类学校,强化其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狠抓主要矛盾,深化学校体育的全员育人功能,以及后备人才培养功能。
据上分析,本研究建议新增体教融合条款:国家实施体教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应支持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建立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高水平赛事运动员等级互认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健全学生运动员文化学习和训练协调机制,体育行政部门应完善学校体育竞赛制度,建立其与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的有序衔接机制。
3.2 学校体育工作奖惩
奖惩机制是推动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举措,应增设相关法律条款。我国学校体育虽然总体上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学校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开展不畅、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学生体育权益得不到充分保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前主要的工作是要完善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并不断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和行政问责机制,对学校体育工作不力、不作为等行为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对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修法时应予以吸纳。
据上分析,本研究建议新增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条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学校体育工作奖惩制度,健全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机制、绩效评估机制和行政问责机制。3.3学校体育安全管理与免责增设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综合保险制度法律条款,以及明确学校体育免责条款,能够有效解决一直束缚学校体育工作的难题,深化学校体育依法治理。
第一,建立综合运动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险机制能够有效纾解当前学校体育面临的突出问题。英国建立的学校体育伤害预防机制,美国形成的学校体育伤害干预网络,以及日本建立的体育伤害保险制度值得借鉴。英国学校体育伤害主要包含一级、二级和三级预防干预措施,其中,一、二级干预主要包括不断修正和规避教师、制度、家庭、运动环境、政府、制度等中的不利因素,三级干预主要是指受伤后的最佳干预和治疗(Anya et al.,2018)。美国的学校体育伤害预防政策研制与实施主体纳入了地方教育董事会、教师协会、咨询委员会、当地卫生部门、健康组织、家庭和社区组织等,形成了广泛覆盖,以及各区交织的运动伤害干预网络(Kehm et al.,2015)。日本是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设置了种类齐全的学校体育保险,主要有体育安全险、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学校灾害互助支付制度等,完善的综合保险制度不仅解除了学校体育的后顾之忧,而且提高了体育资源整合率和使用率,有力促进了学生的体育参与(周爱光,2005)。我国也高度重视建立学校体育伤害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险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提出完善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涵盖体育意外伤害的学生综合保险机制。在学校体育深化改革进程中,这些规定应纳入修法。
第二,明确免责条款,能够有效推进学校体育法治进程,实现育人目标。长期以来,伤害事故是困扰学校体育的关键问题,由于没有上位法律确证,很多情况下不能明确当事方责任,学校更无法免责。综合我国法律法规看,在《体育法》修改时新增学校体育免责条款时机已经成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细化规定了运动伤害事故的学校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中除了突破性的规定了自甘风险条款,也明确了各级各类学校免于侵权责任认定的条款,这为形成学校体育免责条款提供了重要的国家法律依据。据上分析,本研究建议新增学校体育安全管理与免责条款:完善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建立学生体育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机制。学生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体育法》修改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艰巨工作。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历史时期,学校体育修法的价值标准和价值依据清晰明确,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当前学校体育修法应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清晰梳理学校体育深化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找到症结,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选择;二是立足国家健康战略和体育战略,开阔视野,全面优化学校体育修法的内在结构及内容框架;三是紧密围绕“整体育人观”,以基本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为主线,细化各类主体职责,切实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学校体育法律文本。